浙江丽水宏发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丽水宏发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123执1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执行人:浙江丽水宏发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组织机构代码:5596675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丽水宏发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遂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遂劳人仲案字【2014】第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9月04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中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浙江丽水宏发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给执行申请人***。故本院认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申请执行立案标准,本院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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