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宏发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丽水宏发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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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3民初2186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浙江丽水宏发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12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559667578P。
法定代表人:曹亚东,系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丽水宏发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以被告浙江丽水宏发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49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伟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盛伶萍
书记员傅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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