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谭寿键、***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覃民初字第666号
原告谭寿键,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原告**祥,女,1995年9月20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告***,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元金小学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告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民生路东侧地产安置小区出租屋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寿键、**祥诉被告***、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元金小学、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诉讼主体及诉讼案由需要更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寿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33元(原告已预交500元),由原告谭寿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