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执1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民生路东侧地产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本院在执行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0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申请执行费51元。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申请执行费51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 娟

审 判 员  温新星

审 判 员  黎红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颜小群

书 记 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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