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执1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民生路东侧地产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本院在执行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0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申请执行费51元。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申请执行费51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 娟
审 判 员 温新星
审 判 员 黎红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颜小群
书 记 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