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三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2322执13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三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新龙场镇。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三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7)黔2322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2651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615元、执行费595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三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采矿权及名下的机动车两台(因该车现在广西境内使用,本院未实际控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信息。现广西合山矿务局正在进行司法重组,申请执行人同意待司法重组后再决定是否处置该查封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飞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