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港市港北区怡美灯饰批发经营部与覃举伟、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桂0802民初4878号
原告:贵港市港北区怡美灯饰批发经营部,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
经营者:**,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港市港北区怡美灯饰批发经营部诉被告***、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港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港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材料款48267元,并从立案之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资金占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挂靠被告港源公司承包港城镇棉村小学、木格镇谭冯小学、瓦塘乡香江新江小学三个学校的工程,因工程需要,被告***从2015年6月起至同年10月止,共从原告赊购电器开关、插座、灯类、管线、风扇、灭火器等器材,总价款为56807元,双方结算后,被告***签字予以确认。2017年1月26日,被告***通知被告港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8540元,尚欠48267元至今未付。据上所述,被告***所承包的工程是挂靠被告港源公司之名进行承包,因此挂靠单位被告港源公司应对被告***所欠的材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港源公司没有作答辩。
原告对其主张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个体户营业执照、电脑咨询单,证实原告、被告的主体资格;2、《结算单》,证实***从原告购进各种材料价款为56807元;3、付款单,证实被告付款8540元;4、送货单,证实***挂靠港源公司承包的三所学校工程向原告购进各类器材的详细情况。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证,本院认定证据的真实性,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确认如下事实:
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因港城镇棉村小学、木格镇谭冯小学、瓦塘乡香江新江小学装修工程的需要,多次从原告处赊购电器开关、插座、灯类、管线、风扇、灭火器等器材,双方结算后,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一份《结算单》,确认被告***欠原告电器开关、插座、灯类、管线、风扇、灭火器等材料款56807元。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8540元,尚欠48267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工程材料款48267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结算单》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材料款48267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出具《结算单》后没有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材料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原告请求资金占用费自立案之日(2017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5‰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完毕最后一日止,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港源公司没有在送货单、付款单、《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与被告港源公司之间签订有挂靠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依法不承担《结算单》的义务,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港源公司连带承担支付工程材料款的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港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给原告贵港市港北区怡美灯饰批发经营部工程材料款48267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按月利率5‰计,以48267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5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完毕最后一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港市港北区怡美灯饰批发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计503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06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