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冀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功,男,200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冀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顺开街南大***三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开元路以东、**街以北开元观唐B座四层北侧。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王**功、***、邢台市冀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7民初1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王**功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上诉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认为王**功也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承担事故的人不等同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证据之一,在没开庭审理及依法判决前不能确定王**功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起诉王**功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2.本案是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夏津县人民法院、南和县人民法院、桥西区人民法院、桥东区人民法院、平乡县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有权选择在夏津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由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河北省平乡县,平乡县系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关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根据上诉人***的诉求及其提交的平乡县公安交通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及王**功驾驶车辆发生相撞,***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王**功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且上诉人仅要求王**功承担部分责任,故王**功并非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其住所地不能作为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作为事故直接责任人,其住所地河北省南和县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住所地人民法院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