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1081民初17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靖西)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及在银行机构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机构的存款1067214.83元,冻结期限1年;或者查封被告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1067214.83元的财产。
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华润混凝土(靖西)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忠保
书记员 曾佩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