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1002执恢37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1002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527441元,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4332元、申请执行费7674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1.被执行人***位于百色市右江区,该房产抵押于广西福地担保有限公司,位于百色市,本院均已查封上述房产,并在后续的执行工作中核实后予以处置,现暂无法处置,2.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桂L×××××、桂L×××××、桂L×××××小型汽车三辆,上述车辆因未找到实车,故无法处置,3.被执行人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4850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转付申请执行人。除此执行人员穷尽调查方式,财产调查涵盖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刘桂龙 审判员  郭耀坤
书记员  罗 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