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靖西)有限公司、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桂1081执39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靖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民终2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及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81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靖西)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判决书确定的货款908734元及违约金28271.2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6198元(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552元(暂计至2021年2月1日);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2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920.99元,本案执行费12167元。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靖西)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人华润混凝土(靖西)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发送终本约谈短信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陈正伟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四查两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车辆、公积金、股权、保险理财信息等财产登记信息。其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3695.39元已被本院扣划至本案指定账户来履行本案义务,申请人华润混凝土(靖西)有限公司已到本院领取该执行款153695.39元。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到位153695.39元,尚有标的822980.81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7202元、申请执行费12167元未执行到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 斌 审判员 叶凯明 审判员 农定祝
书记员 梁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