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2执9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708706279C。
法定代表人:覃宏霄,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玉屏巷E10号农试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5640147310。
法定代表人:刘春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春雨,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被执行人梁耀将,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被执行人黄正六,男,1995年9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正六、刘春雨、梁耀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2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广西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264548.08元(利息计算截止至2019年10月15日,自2019年10月16日起的利息,以被执行人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偿付案件受理费3051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2351元,上述款项共计3027415.0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申请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德教
审判员 黄承产
审判员 张 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