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02执恢1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文体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玉屏巷E10号农试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45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白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六,男,1995年9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1002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利息2100000元及利息(待计),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六在其抵押物价值244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2808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47978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位于百色市中山××路××巷××幢××**××房××,本院已依法拍卖及变卖,但该房产因涉及违规多建住房,暂无法办理上市交易手续,故暂无法处置;2.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桂L1××**、桂LE××**、桂LV××**小型汽车三辆,上述车辆因未找到实车,故无法处置。除此执行人员穷尽调查方式,财产调查涵盖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岑 高
审判员 黎 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罗 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