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02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环岛一路LJ02-10-01地块第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就,男,1974年04月25日出生,壮族,住田东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08月25日出生,壮族,住田东县。
被执行人: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玉屏巷E10号农试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永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玉屏巷E10号农试站。
法定代表人:朱**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六,男,1995年09月05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重,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就、***、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永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六、**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就向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61709.5元及代偿款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费用(待计),被执行人***、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永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六、**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六提供抵押的房产(详见判决书)以其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偿还被执行人**就所欠的上述欠款,负担案件受理费6553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9947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对于被执行人***、**就提供抵押的房产,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多个案件,本院会在后续的执行工作中核实后一并处置,本案不再处置。除此执行人员穷尽调查方式,财产调查涵盖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罗 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