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2337号
原告:***,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锐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7幢4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
被告: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锐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锐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锐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桂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季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