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锐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与湖北锐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2337号
原告:***,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锐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7幢4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
被告: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锐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锐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锐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桂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季清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