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91民初2068号
原告:江苏**宜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港南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润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万达广场DB1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宜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润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宜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489元,由原告江苏**宜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