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5执1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广场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姜献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7日出生,藏族,四川省九寨沟县人,住九寨沟县。
本院在执行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544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永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1年5月17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波
审判员 魏 娟
审判员 张先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