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272号
申请人: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悍,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人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22388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为7223881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现账户冻结期限将至,申请人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22388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中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22388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朱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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