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7102执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的(2018)川7102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剩余部分,申请人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了确认。
本院认为,(2018)川7102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2018)川7102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已全部得以实现。申请执行费1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川7102执9号执行案件及(2018)川7102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