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5194号
原告:广州金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91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江树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宁,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陈向举,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广州金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向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金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金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佳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黎剑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