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围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均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执恢157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均,男,1949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广州金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XXXX。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金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增法民二初字第0195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均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人民币324400元及逾期违约金,二、被执行人广州金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均上述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906元由被执行人**均负担(迳付申请人)。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期限内未予履行相关义务。经查,原案对被执行人广州金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作出查控并划拨款项1613600元;又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本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州金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4047.96元及被执行人**均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70元。又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函核实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及其股东备案登记情况,据回复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围建材有限公司已核准注销。鉴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已注销状态,丧失执行主体资格,需有待确认继受人。为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18执恢157号案件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继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