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3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2645573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涧塘社区沙理坪8栋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058046036M。
负责人:叶尚宁。
第三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102号4楼4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746179517。
负责人:李东阳。
第三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66号4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5858028XW。
负责人:姚媛。
第三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9号西湘郡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3RRC3Q。
负责人:谭娟。
第三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沙路34号办公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MA18XAMA59。
负责人:宋玉祥。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17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名下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1月7日依法恢复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1729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债务范围内冻结、划拨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恒
审判员 翟玉明
审判员 张帆
二〇二二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书记员 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