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执296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胡密珍,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凤云。
被执行人:王凤云,女,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王凤云名下有车辆×××、×××,现因不知上述车辆的具体下落,故暂无法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其银行账户已被轮候冻结。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锋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