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7执18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1279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给付案款794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已多次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1279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小锋
审判员 胡立民
审判员 王海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艳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