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哈尔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02执异5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市龙沙区。 被执行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铁锋区龙沙路34号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1700583293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的(2019)黑0202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系第三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哈尔设立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可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