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02执异5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市龙沙区。
被执行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铁锋区龙沙路34号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1700583293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的(2019)黑0202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系第三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哈尔设立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可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