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吉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1284民初2528号原告:广州吉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212号2号楼高格美空调冷冻设备配件采购中心第三层第C区****号铺。注册号:440104000459483。法定代表人:***。原告:***,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荔苑路**号**栋(部位:*栋C2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746179517。负责人:***。被告: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2645573X。法定代表人:***。被告:***,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原告广州吉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北氧大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吉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吉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对还款情况协商一致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吉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广州吉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平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