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执120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茶店村。
法定代表人:孙军忠。
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玉沙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曹谦。
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街办青江北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曹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与申请人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事项且支付完全部案款,申请人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113执12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