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执恢400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高速西口北行15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152659-5。
法定代表人:武雪驶,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140083442B。
法定代表人:邓洪武,职位: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074003元及违约金1072165元(以6074003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货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罚息利息标准起算至2017年01月26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71864元(以本金6074003元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7年01月26日至2017年04月17日为100497元;以485493元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7年04月17日至2019年08月07日为71367元),本案诉讼费27159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60952元,以上案款共计7411143元。在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753786.07元,扣除执行费60925元,剩余6692834.07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目前仍有65735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9年07月05日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银、车辆、土地、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1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鹿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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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孙青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