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11执异6号
案外人(异议人):苏中立,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建工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鹿泉市铜冶镇北降壁村。
法定代表人:刘洪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晓鹏,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元氏县长春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仁,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石家庄建工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苏中立于2019年6月24日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苏中立称,请求解除对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赵县支行账户的查封。事实与理由: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以执行案号(2019)冀0111执102号执行标的759659元为依据,将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赵县支行账户查封,该账户是石家庄市2016年市级美丽乡材(赵县)建设项目(北王里镇一贾吕村)及赵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北王里镇一贾吕村)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的专用监管账户,监管人为梅立波,账户上的资金是专项资金,没有监管人的确认任何人不得支出该账户资金。该工程是我借用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的工程,是民生工程,投资方是赵县财政局下属的赵县兆融投资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财政拨付,资金为项目专款专用,该笔工程款是专项资金与河北联谊建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案件无关,该账户仅用于工程使用,不可用于其他工程使用。实际施工人管理人是我,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参与现场施工管理。我找到赵县兆融投资有限公司拨付工程款才得知工程款被栾城法院因为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别的执行案子查封了,现在我急需这批工程款发放工人工资和采购建设材料进行该工程扫尾。特请求法院解除对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赵县支行账户(账号为:13×××39)的查封。
本院查明,原告石家庄建工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谊建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冀011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建工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砼款74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全部给付清商品砼款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建工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冀0111执10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9659元。在执行中,冻结了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赵县支行账户(账号为:13×××39)上的存款。案外人苏中立以项目建设工程是自己借用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的工程,是民生工程,投资方是赵县财政局下属的赵县兆融投资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财政拨付,资金为项目专款专用,该笔工程款是专项资金与河北联谊建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案件无关,该账户是工程的专用监管账户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对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赵县支行账户(账号为:13×××39)的查封。提交证据:苏中立与河北联谊建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赵县兆融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出具的证明、建行印鉴卡片、中国建设银行赵县支行交易明细、栾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1执102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对案外人苏中立的异议,应当以此标准来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案外人苏中立对本院冻结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赵县支行账户(账号为:13×××39)上的存款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为权利人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异议人请求法院解除对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赵县支行账户(账号为:13×××39)的查封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异议人)苏中立请求法院解除对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赵县支行账户(账号为:13×××39)查封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付新永
审判员 刘吉林
审判员 郝军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