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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建工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11执102号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建工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965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丽君
书记员 付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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