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讷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1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讷法执字第530号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讷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讷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