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百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02民初1079号 原告:***,女,1952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浑江区。(电话号码:150XX******) 原告:***,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电话号码:155XX******) 原告:***,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浑江区。(电话号码:150XX******) 三名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黑龙江百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81327363E。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美园A栋8层19号。 法定代表人:**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号码:180XX******)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百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占用原告所承包荒地的补偿款2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擅自砍伐原告承包地中四棵树的补偿款800元。事实和理由:***原系河口村村民。1994年12月27日,***与浑江市河口乡河口村民委员会签订《五荒使用权转让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即***)获得甲方荒山资源36亩的使用权(北:水库上电塔、南:火车洞、东:山顶小道、西:居民小道)、乙方(即***)开发利用“五荒”资源使用权为50年,自1994年12月27日至2044年12月26日止。***于2014年因病去世。2022年9月初,被告在未给付任何补偿款的情况下就在原告承包地里建一高压线塔,并在架线过程中砍掉四棵树龄达二十余年的**,且至今亦未给付补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日,原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百佳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补偿原告损失。由于原告与白山市农垦企业公司有土地上的纠纷,因此我公司无法发放土地补偿款。 经审理查明: 1994年12月27日,***与白山市浑江市区河口乡河口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五荒使用权转让开发合同书》,河口村民委员会将村集体36亩荒山承包给***,承包期为50年。 2022年9月初,百佳公司在承建**高铁电力改造项目时,占用了***承包的荒山。因***承包的荒山与白山市农垦企业公司使用的土地相邻,双方在土地权属上有争议,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故百佳公司至今未对***承包的荒山进行补偿。 ***于2014年因病去世。 ***系***的妻子,***系***的长子,***系***的次子。 本院认为,百佳公司未向***、***、***发放补偿费,主要是因为***承包的荒山与白山市农垦企业公司使用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而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机构为人民政府,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应当驳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