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贵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讷河市高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81民初2811号
***与**、讷河市高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讷河市贵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交能够证明被告身份的相关材料,如被告的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实信息的,可视为“被告不明确”,应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尽身份信息、具体住所,经本院告知后仍未补正,致使本院无法适用法律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应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6.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先锋
书记员  马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