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贵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81民初1050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炳春,黑龙江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讷河市贵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华艺东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77262119XB。
法定代表人:王贵发,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讷河市贵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工程款844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以被告讷河市贵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建讷河市聚福园小区建筑项目。被告***将该小区的4号楼、10号楼卷帘门工程承包给了原告,原告施工完毕后,经结算该部分的工程款共计104400元,被告***给付了1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94400元的欠据,之后又给付了10000元。现还欠84400元没有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就是不予给付,无奈原告只有诉至法院,望法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裁决二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844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讷河市贵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
审判长  常玉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