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贵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讷河市贵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81民初145号
原告:***,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讷河市贵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西南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77262119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讷河市贵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给付工程款382160元;二、贵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贵发公司将讷河市聚福园小区项目工程承包给***建设施工,***将其中2、3、4、10号楼外墙粉刷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已给付工程款20万元,尚欠382160元没有给付。
经审查,根据***提供的起诉状和***、***书面证言陈述等证据材料内容,***承包的仅是外墙粉刷项目,该2、3、4、10号楼的其他工程,均不是是***建设的,***亦没有提供与贵发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不仅指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合法有效存在,也要求被告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案中,***应当完成的工程量仅是***承包贵发公司工程中外墙粉刷,***并未替代***完成***与贵发公司的施工范围和内容,其并未取得实际施工人的地位。且***作为与***之间工程的发包人,对其合同相对方***已履行支付20万元工程款义务。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规定的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让发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
案涉工程因与贵发公司之间无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对贵发公司提起诉讼,其起诉不符合法律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的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6.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