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81民初247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国,讷河市通江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讷河市贵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南街6-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与被告讷河市贵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4,985.00元,应收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