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12民初366号之一
申请人:哈尔滨市***都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哈红公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讷河市贵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讷河镇西南街6-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城东新居D区7栋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哈尔滨市***都商砼有限公司(下称***都公司)与讷河市贵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贵发公司)、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都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都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讷河市贵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省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账户,冻结存款1695652元,账号为28×××71的冻结。
二、解除担保人哈尔滨市***都商砼有限公司名下黑A×××××号、黑A×××××号(共两辆)集瑞联合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籍档案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