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25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田园公寓3号楼2号商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解愁乡石门村。
法定代表人**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以双方准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本院(2016)晋072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晋072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