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潞阳煤炭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民终22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长治市田园公寓3号楼2#商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寿阳县解愁乡独壁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潞阳煤炭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寿阳县解愁乡独壁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潞阳煤炭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雪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