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晋07民终22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3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9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7民终2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