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25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田园路公寓**楼**商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解愁乡独壁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7日生效,判定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共计783911.37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依职权依法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并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2016)晋0725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晋0725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庞耀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