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25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长治市田园路公寓*号楼*#商店。
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解愁乡独壁村。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7日生效,判定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共计783911.37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2016)晋0725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晋0725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