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25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田园公寓3号楼2号商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解愁乡石门村。
法定代表人马新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给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960890.52元及从2016年3月22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4648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环中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