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民终1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满城县辉达牧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尉公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鼎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处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诉人满城县辉达牧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满城县辉达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上诉人满城县辉达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庆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史广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