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通路桥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武通路桥工程局第一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344号
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余向东。
被告:武通路桥工程局第一工程处,住所地格尔木市。
法定代表人:王俊海。
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武通路桥工程局第一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武通路桥工程局第一工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武通路桥工程局第一工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300元。
审判长 何 莉
审判员 郑 鹏
审判员 郭子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