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民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回族,1989年2月11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通路桥工程局第一工程处,住所地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处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通路桥工程局第一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9)青282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12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萍
审 判 员 吴 培 青
审 判 员 邢 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 雪 梅
书 记 员 司 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