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9328号之一
原告: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环城东路西侧58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龙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丹,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港工业区良欣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宇,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奉浦地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