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消防器材(集团)总公司

**与云南省大理消防器材(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930民初730号
原告:**,男,1961年3月4日出生,白族,居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被告:云南省大理消防器材(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大理州经济开发区商贸街***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大理消防器材(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他已与云南省大理消防器材(集团)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大理消防器材(集团)总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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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蔚钧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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