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消防器材(集团)总公司

中山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省大理消防器材(集团)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9130号之一
原告:中山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新胜三街15号厂房五第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5X3N1F。
法定代表人:朱明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林,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大理消防器材(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三茂街191号银信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218668089Y。
法定代表人:郑永清。
被告:云南省大理消防器材(集团)总公司中山分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乐群村永兴街11号锦绣沙溪星都苑91卡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64844440。
负责人:杨杰伦。
原告中山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大理消防器材(集团)总公司、云南省大理消防器材(集团)总公司中山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中山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16元,减半收取为39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92元,合计6600元(已由原告中山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明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