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光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盛世光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20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0431957X,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竹溪村。
法定代表人:潘广宗。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81×××4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47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81×××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9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