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光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盛世光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81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两城街道秦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姜丽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京涛,山东瀛百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文,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型****。

法定代表人:吴赛,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国,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1民终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基于硬件设备的软件服务,即软件的维护和升级,合同的交付也主要是软件服务。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软件服务部分,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升级内容,已构成实质违约。2.被申请人虽交付硬件设备产品,但是将硬件设备中的主要设备“4台显示器”用老旧的戴尔设备代替了约定的TCL32寸液晶电视,申请人已明确在《设备接管清单》中告知被申请人交付不符约定,并要求更换,被申请人至今未更换,不应视为完成交付。3.合同约定验收必须经申请人公章或合同章确认,其它任何签字或盖章皆属无效。但在案涉合同的交付及验收中均无申请人的盖章确认,结合周福运签字确认的《设备接管清单》中明确提出异议,应为经验收不符合约定的情形。4.因被申请人实质违约,申请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主张解除案涉合同,被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再审申请人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说理充分,无申请人诉请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再审申请人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主张的二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错误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申请人再审申请书中提出的其他主张,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软件服务部分,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升级内容,已构成实质违约,但仅有其陈述,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相关服务以及维护义务而被申请人予以拒绝。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将硬件设备中的主要设备“4台显示器”用老旧的戴尔设备代替了约定的TCL32寸液晶电视,未完成交付,但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交付产品与清单不符,申请人可拒绝接收产品,被申请人在七日内负责补足,申请人虽然在设备接管清单下方注明显示器更换,但对设备予以接收且在后续调试及营运中使用,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合同约定验收必须经申请人公章或合同章确认,在案涉合同的交付及验收中均无申请人的盖章确认,应视为经验收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但案涉合同中亦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安装调试达到使用标准后30天后申请验收,若申请人七日内不组织验收,视为产品验收合格,虽然被申请人未申请验收,但申请人作为设备的买受人以及使用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但涉案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成两年多并且投入使用,申请人未组织验收,原审认定产品验收合格,并无不当。

综上,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日照宇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起

审 判 员 张 华

审 判 员 张光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柴 华

书 记 员 王亚男